“强奸犯张志超”的话题为什么这些年被持续讨论?又为什么在2020年元月达到讨论的高潮?因为张志超这个冤案和之前那些冤案大不一样。之前的类似冤案,有些证据还对得上,嫌疑人也确实存在重大嫌疑。但是张志超这个冤案,说嫌疑吧,并不大,随便找个人出来嫌疑比他更大;说证据吧,证据在哪儿?仅凭一份口供就定了罪,这是不是草菅人命?
证据没有,程序缺失。如此显而易见,竟能打成冤狱,把一阳光灿烂中学生扔进监狱,愣是蹲成了油腻中年大叔。这案子是不是匪夷所思?
被毁灭的不只是张志超,还有他的家庭
十五年前张志超身上贴的是什么标签?青春少年、高一学霸、24班的班长。大好年华前途似锦,却在2005年冬天即将结束的时刻,莫名其妙的沦为一宗少女奸杀案的凶犯,被稀里糊涂的抓进去,然后他身上的标签更改为:校园色魔、强奸杀人犯、虐尸变态狂。
最倒霉的事情张志超都经历了一遍。刑事拘留、法院判决、锒铛入狱……
入狱就意味着家破人亡。只要自家孩子进了监狱,这个家庭的长辈往往会提前故去,或者因病,或者意外,或者自杀……
而对于冤狱背景下的家庭来说,那心里的寒霜雨雪肯定是更加的凛冽。
案子判完后,除了给“被害女生”家的巨额赔偿,不可言状的精神折磨更是难以承受之重。张志超十五年的服刑期间,父亲、爷爷、奶奶、姥姥先后离世。
为张志超长年申诉疲于奔命的母亲,早已满头银霜。
喜欢恶作剧的命运之神,总是把玩笑开得巨大。十五年前,张志超被定性为“强奸罪”,判了无期徒刑,距离死刑仅有一步之遥;十五年后,2020年1月13日上午,在山东省庄严肃穆的法庭上,张志超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梳理一下这个案子,全程就是一部奇葩剧
2011年,入狱已满六年的张志超,已经不是当年懵懵懂懂的少年。长大成人的他在狱中的多次申诉,均被驳回,而且驳回的理由写得庄重威严、信誓旦旦、不容反驳。
仅列举两个段落,看看2012年山东高院和淄博中院是如何驳斥张志超申诉的:
2012年,山东高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里写到:“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人张志超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关于你所提“以前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的申诉理由,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的签名,摁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能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应当作……”
2012年,山东临沂中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里写到:
张志超,经本院审查认为,本院……认定你犯有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望你服判息诉。
两级法院,都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
意思就是这个案子判的无懈可击,你这个强奸犯是罪有应得,就别再无理取闹了。
事实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当年,张志超开始申诉时,他的代理律师刚刚受理这个案件,就发现了极其诡异的一件事。
侦查机关在当年,也就是罪案发生的十五年前,并没有对尸检和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中的皮屑、毛发、指纹、体液等进行提取和鉴定。也就是说,尸体和罪案现场,是否存在嫌疑犯张志超的DNA?是不是应该有人去干活落实一下?没有。这么关键的办案环节没人管,竟然“遗漏”掉了,这是为什么?
不过之所以这么做,结合本案的来龙去脉,也就可以理解了。
倒过来想一想,假如办案人员当初真的按照程序办事,对尸检和罪案现场中的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甚至体液进行提取和鉴定了,结果却都不是张志超的……那咋办?
那就不好办了,再去找一个像张志超这样的老实孩子来折腾,又不知道要花多少时间和成本。
另外,不只是尸检的遗留DNA和罪案现场的DNA没有提取鉴定,该案还存在关键证据缺失、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口供矛盾等诸多疑点。
这段话通俗的总结一下就是,除了“口供”,侦办此案的一方拿不出任何像样的证据。
即便是拿出来的被张志超签字画押过的“口供”,都存在互相矛盾,无法互相印证。
更荒诞不经的是,在张志超已经作出N次口供,绘声绘色的向讯问人员描述他是如何反复“强奸”了少女之后……讯问人员却意外的接到了尸检那边的通知,被害人竟然还是个处女……这可怎么办?然后鬼使神差的,仿佛心有灵犀一般,张志超“神奇翻供”,在新的口供中,他不再反复说自己“强奸少女”,而是把自己描绘成一个变态者,开始阐述自己如何对尸体采取猥亵下流的行为。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一下子就由强奸换成了猥亵……
要说没人导演,谁会相信?看看张志超的供述,这不就是奉命编剧本?
仅凭一份黄段子口供,就能判人生死?
十五年前,案情复杂,果断抓捕,无期徒刑。十五年后,事情简单,当庭无罪,果断释放。
说你有罪就有罪,说你没罪就没罪……这做法让人感到背后莫名的冒冷汗。这种强奸杀人案判死刑、判无期,总归得讲点道理吧?总归得有个证据吧?
当然有证据。说张志超有罪,就是依据的张志超当年的“黄段子”口供。这是他自己供述的。而且山东高院在驳斥张志超申诉的时候,也着重强调了这一点,“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能知晓……”
既然“不可能”,那后来张志超怎么又没罪了呢?
说张志超没罪,是因当年最少有四名学生,给张志超提供了不在场证明。
有证人,有证言,张志超没有作案时间
当年的判决书上显示,罪案作案时间为6点20分到23分,当时学校升旗时间是6点15分,这四名学生出面作证称,张志超当天早上参与了升旗仪式和早操。并且有同学准确地回忆出,张志超前后左右站立的是哪些同学。而高一24班的体育委员更是准确地回忆出,早操结束后,张志超和其他同学一起抱着棉袄徐徐上楼的情景。
张志超的四名同学做出了相同供述,证言一致。
遗憾的是,四名学生提供的不在场证据,早在十五年前案发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但由于诸多不可知的原因,发生了“有利证据被隐匿”的后果。
十五年后,幸运的是,张志超的这四位同学还活着,并且都找得到。在最高法将本案定性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后,山东省的办案人员只能再跑去麻烦这四位同学。于是这四位中年人把当年做过的证词又重复了一遍。由此,还是靠这个当年就存在不在场证据,张志超在蹲了十五年大狱之后,当庭无罪释放。
十五年前的证据因为某种需要,可以随意被淹,沉入水底;十五年后证据又是因为某种需要,又被随意提起,重新打捞上岸。
证据在手,天下我有。怎么判都可以,要判他有罪,我有证据,要判他无罪,我也有证据。这判官,上判天下判地,判生死判人生。共和国的法律,在他眼里竟然如同废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口供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如果只有口供,没有其它证据进行佐证,单凭口供绝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办案人员当年拿到的张志超的口供,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和实用价值。作为呈堂证供提交法庭,不过是羞辱国徽,侮辱国法。
张志超被抓进去的时候,只有十五岁。而他从十五岁开始坐的冤狱,却有十五年。如今出狱,当年的孩子已经沦为眼神空洞的一茫然大叔。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
冤狱一旦铸就,平反之路就是万水千山、路途凶险。因为这其中涉及太多人的利益和权力。
更何况很多时候,“是非”二字远远比不上某些人的脸面重要。
正因如此,正义的实现从来不会一帆风顺。这过程中需要“成本”,更需要“博弈”,甚至需要“交易”。
很多人在网上说,迟到的正义已经不再是正义。这话是对的。可即使是“迟到的正义”,也是众律师,媒体记者,法律界人士、热心网友为此付出大量心血的成果。一众人马顶着压力和白眼,顶着明争和暗斗,调查、呼吁,和相关“阻扰力量”斗智斗勇长达九年,历经九九八十一难,才最终换来了今天张志超的沉冤昭雪、当庭释放。
多年来,张志超的律师团一直免费代理本案。终于在2020年1月13日,本案尘埃落地,画上句号。律师团一行人如释重负的走出了法庭。在法院的大门口,阳光高照,记者云集,围观者众,张志超母子对律师团的律师们当场下跪……
律师、记者、路人皆潸然泪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