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烟花炸成植物人 天价医疗费应由谁买单?
2020-01-19 22: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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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0年代到20年代,是走向富裕的四十年。燃放烟花爆竹这种曾经的奢侈活动,也成了春节千家万户必不可少的娱乐活动。但此种烟火升腾、绚烂多姿的美景给人们带来快感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隐患。首先就是肉体上的伤害。各地医院总会接收一些硝烟满脸、绷带缠头的病患,犹如战场上退下来的伤兵……很多人都有被烟花爆竹伤害的经历,至今身上存有记号。

而这四十年,同时也是假冒伪劣产品肆意横行的时代,烟花爆竹概不例外。但由于这几十年人们法律意识普遍缺失,维权意识普遍淡薄。当自己的身体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自己承担人身伤害的全部后果。直到这几年,随着国家法治建设体系的日益完善,人们普遍开始拥有维权意识,不再忍气吞声的做“老实人”。

这几天,扬州发生了一起燃放礼花的惨剧。因伤害巨大,如此后果不可避免涉及消费者维权索赔,甚至发起民事诉讼闹上法庭。

2020年1月17日,扬州某家人热热闹闹的寿宴正在进行,在一片喜庆祥和的气氛中,一名35岁男子在燃放礼炮的过程中,头部和面部被炸伤,心跳和呼吸暂停,伤情严重。虽然经医院急救夺回了性命,但因大脑缺氧时间过长,目前仍在ICU长眠不醒。

ICU,重症监护。治疗费用一天少则几千多则数万。不用说,天价医疗费无法避免。

悲剧的根源来自哪一方?

一众家人说,当时礼炮的引信被男子点燃,众人紧张的等待礼炮那一刹那的爆发等了许久,也没等到动静,于是男子上前查看。待他靠近礼炮的时候,礼炮却突然发出巨响爆炸。该男子被炸翻,血流满头,随即送医。

通过现场描述,可以判断这只礼炮发生了“哑炮现象”和“余炮现象”。作为一只现代工厂流水线上出产的礼炮,没有在预定的时间区间和预定的轨道内发射爆炸,肯定存在问题。但问题到底是怎么造成的,这就涉及繁琐详细的调查取证。

或者生产者的生产原料不合格,或者工艺错误,或者质检缺失,均会造成礼炮出现此类问题;

另外,销售者的违规运输和储存不当,一样可以造成礼炮出现此类问题。

所以这种案子一旦对簿公堂,生产者和销售者必然会互相扯皮,推卸责任。

不止如此,生产者和销售者还会尽可能的甩锅,把责任推卸给消费者。例如,消费者购买了礼炮,并没有在限定日期内燃放,导致礼炮过期出现燃放异常;例如,消费者购买后出现错误运输、储存不当导致礼炮出现燃放异常;例如,消费者对礼炮进行了私自改装,导致礼炮燃放出现异常;例如,消费者逞能斗狠,采取了非常规的燃放方式……

所以,礼炮燃放导致植物人,到底是谁的问题?需要三方各自举证。证实自己清白的同时,力求让其他方承担责任。

不过根据现实情况,礼炮发生燃放异常,大概率是生产者的问题。礼炮价格高端,一般家庭鸣放礼炮少则几百多则几千,生产者在利润极其丰厚的前提下,生产这种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更应对质量严控把关。

《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虽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使生产者和销售者最后认栽,也肯定会让受伤男子承担一定的责任,尽量甩锅给植物人男子。

甩锅理由一:任何产品只要批量生产,批量出厂,存在一定比例的瑕疵品和问题品,这种情况无法彻底避免。发射火箭尚且有失败的时候。作为民用的礼炮产品,即使经过反复检测,“哑炮”或“余炮”的现象,仍会在一定概率下出现。

甩锅理由二:扬州受伤男子作为成年人,三十而立,应具有一定的危险防范意识。但是在礼炮没有成功燃放的时刻,他不理智的采取危险行为,导致自己受到巨大伤害。

但是,礼炮变成“哑炮”或“余炮”,出现此类情况绝不能靠近查看,因为这种潜在危险会导致巨大伤害……这些内容,生产者和销售者当初有没有对扬州受伤男子如实相告?有没有在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之处做出明确警示?有没有在产品包装里附上详细的使用指导说明书?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做到注意事项的事先告知,没有做到危险后果的如实描述,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所以这种案件一旦起诉,消费者一方应尽快做好证据保全。否则上庭后面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律师的质询,难免手忙脚乱,让生产者和销售者占尽便宜。

礼炮炸成植物人,未雨绸缪学维权

春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都进入旺季。各位兴奋之余千万提醒自己,任何时候都是安全第一,节日期间一旦乐极生悲,一人受伤全家哀,喜庆氛围全破坏。

烟花爆竹燃放事故的发生,有时候是消费者没有遵循安全规则,也有时候是因烟花爆竹本身就是不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面对此类危险产品,就应未雨绸缪,从根源上避免后续隐患。

而对于消费者,维权这种事,找谁买的,就得找谁的麻烦。

首先,购买烟花爆竹,一定要找正规销售商,或者本地指定专卖销售网点。

对于大街上、大集上的散兵游勇,虽然价格相对低廉,但这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流动摊贩,其售卖产品往往掺杂大量低成本和假冒伪劣。为了安全应尽量敬而远之。

结合诉讼实战经验来看,选择正规的,在地面固定经营销售商。后期一旦出事,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不至于无人负责。而且固定销售商和指定专卖销售商,一般都是颇有钱财,到时候执行赔偿也好办一些。如果是散兵游勇的流动摊贩,恐怕连赔偿能力都没有,即使判他担责又有何用……

其次,购买烟花爆竹,一定要开具发票或者收据。只有产品来源被明确证实,维权才能切实进行。

不过,即使是正规销售商,在出售烟花爆竹一类产品的时候,普遍不会主动开具收据,更不用说需要缴税的发票。所以票据这事,需要消费者主动索要,尽可能开具发票,即使开不了发票,也需开份收据。对于即不开发票,也不开收据的,这样的销售商必定存在猫腻,售出产品必然存在问题,碰上此类商家应坚决更换。

一旦后续需要维权,发票或收据是最基本的凭证。如果一没发票二没收据,也不能提供在相关销售者购买的任何证据,那就存在“产品来源无法证明”的纠结。

对于烟花爆竹这样的产品来说,点个火听个响看个花……烟消云散,仅凭地上狼藉一片的碎屑残渣,哪家生产、哪家售卖如何追查?

因为产品来源无法证明,要追究赔偿的对象就不存在。如何起诉?起诉谁?法院不会受理这样的无头案件。

所以,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针对此类危险产品的维权普遍困难。很普遍的首要问题,就是消费者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哪家购买、哪家生产。

结合血的教训,我们在购买任何一种产品的时候,都应该要求销售者提供发票,没有发票就提供收据,养成良好的购物习惯。

如果确实连收据都不方便开,还有一个办法就是不用现金支付,使用手机扫码支付网上转账,这样就会自动落下一个电子交易凭证。以后一旦有事需要维权,从交易记录就可追到销售者。

产品缺陷和消费者伤害需要形成因果关系。

证明了产品来源之后,如果消费者要主张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自己做出民事赔偿,必须要证明自己购买的产品确实存在缺陷,而且这个缺陷导致了对自己的伤害。要形成“互为因果关系。有缺陷是“因”,导致伤害是“果”。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

那么在扬州发生的“礼炮炸成植物人”这个事件中,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了消费者的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我们分析一下。

看看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对产品缺陷的定义: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什么是不合理危险?要理清这个概念,我们先反过来,谈一下什么是合理危险。

实际上,任何产品对消费者都存在或大或小的“危险”,例如我们厨房里的菜刀,做饭工具必备。菜刀如果操作不当,会导致手指割伤甚至病毒感染。但这种危险无论大小,都属于合理危险。因为这种危险客观存在,是生产者再努力也无法避免的。所以一旦发生了不良后果,即使被割伤的消费者感染破伤风死掉了,也和生产者没有任何关系,生产者无需担责。

为了避免伤害人手,菜刀把手都要打磨无棱角。但如果一批菜刀里存在一把没打磨有棱角的,而且这把菜刀的把手让消费者受伤流血了。

这个事情就变成了不合理危险。

既然存在不合理危险,生产者的责任就无法推脱。

扬州礼炮炸成植物人这个事件,礼炮在燃放过程出现异常,炸伤消费者,这就是“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为购买这只礼炮花费了金钱,它却没有按照预定时间和轨道去娱乐消费者,反而自作主张出现了不正常的燃放后果,给消费者带来了血腥的伤害。那么谁销售的它?谁生产的它?都需要站出来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及消费者民事赔偿,要起诉生产者还是销售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可以二选一,也可以一锅端一起告。如何选择,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其实很多情况下,产品存在缺陷,责任大概率指向生产者。让自己这个只负责销售的来顶缸,销售者会深感冤枉。但销售者赔偿了消费者之后,只要自己没过错,可以再咬住生产者追偿,避免代人受过。

同样的,如果是生产者赔偿了消费者,发现产品缺陷是销售者导致的,也可以再咬住销售者追偿,避免代人受过。

一切结果取决于各方举证,证据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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